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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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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世经验告诉林广宇。虽然中国一直在明面上嚷叫司法独立,但只要司法机关所需地财政、用人两权一天不独立,司法真正独立便是空话。同理推论,议局若想真独立。非有财政、用人大权不可。

    运作经费一条,《章程》原本规定:“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公费及书记长以下薪金均由督抚定之。从地方财政开支。”表面上督抚为本省议局解决经费问题天经地义,但实际上可能使其利用规定公费及薪金的优厚或菲薄来对议局要员进行拉拢或要挟,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财政问题对议局正常运作施加压力。

    正副议长及常驻议员作为议员中的头面人物实际上是议局的核心,而书记长、书记等职员实际上是议局办公处的专职人员,督抚若控制了这两部分人,就可能在实质上控制整个议局局,也就可能损害议局的独立性,更妨碍了行政当局与议局的相互监督——尽管这种监督是不对等的。

    为破解这一难题,林广宇特意下诏,自明岁起豁免陕西、甘肃等最穷9地庚子赔款摊派,其余各省均减一成,此类费用“先征后返”,专款用作议局活动经费。明着看是皇恩浩荡,实际上是釜底抽薪,消解了地方督抚凭藉财政权控制议局的可能性,保证了议局的独立自主。

    人事任用一条,《章程》原本规定:“议局下设办公处,置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由议长选请督抚委派,经理局中会计及一切庶务。”议长只能提名,委任权却在督抚,便于其通过委派人员来控制议局的内部日常活动和工作。遇有争议,议局既难于发出不利于督抚之文电,也不易进行不利于督抚地调查。

    林广宇煞费苦心,将此条改为“办公处人员均由议

    ,以本局议员之多数议决

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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