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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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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大法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除了政治体制地全面革新外。宪法有关的条文对司法权的改革幅度是最大的。按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从来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如全国只有《大明律》、《大清律》这样一部唯一的法典。但在新宪法体系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母法,母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及各诉讼法、各专门法的区别。这不但在形式和逻辑上突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限制,而且为更进一步推行改良打下了基础。

    除了法律体系以外,司法权地执行主体发生了变革。自国家成立以来,中国地方司法地权力一直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县令、知府等既是当地地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集行政与司法权与一体的结果是,官府拥有了极大的能量而且缺乏能够予以相应监督的力量。虽然在朝廷中可能有大理院、刑部等专门司法机构,但覆盖面太小。新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将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将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或各级议员。

    在林广宇原来所处的时空虽然也号称司法独立,行政不得加以干涉,但这种独立是假独立。因为司法机构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这种独立只能是听命于行政机关地独立。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而且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当然,监察系统、审计系统可以监察这些钱到底用到了何处。

    宪法对司法思想也予以了巨大的改良冲击。譬如,中国一贯都是有罪推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不能自证其无罪之前都被当作罪犯看待,但宪法草案就明确规定,今后将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证实有罪,一律以无罪看待。如,中国一贯信奉的儒家思想极力推崇“亲亲得相首匿”,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指控和作证,更不得向官府告发,但这显然不符合近代法律思维的需要,宪法予以一并革除。

    而宪法创立后,中国一贯坚持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陈

    便没了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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