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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拒执犯罪(三)[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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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将3份证据接过来交给合议庭,合议庭看过后,又让法警交给廖文昌和他的辩护人罗小川质证。

    廖文昌看过3份证据后,对合议庭说:“法庭,关于其中的原因,我已经告诉了我的辩护人。我的辩护人跟我说,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我很可能解释不清楚。所以,我想请我的辩护人替我回答这个问题。恳请法庭同意。”

    得到合议庭的许可后,廖文昌的辩护人罗小川向合议庭微微点头致意,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个情况,我也是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才知道的。

    我的当事人廖文昌告诉我,他的确将那套复式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金向前,只是他没有用那所得的310万偿还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务,而是偿还了案外的其它债务。

    会见时,廖文昌还问过我,这么做是不是违法。

    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违法。第一,在民法意义上,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债权也是平等的,在那套复式房上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转手房产所得的钱款,不存在谁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点,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权虽然经过了诉讼程序,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其债权只是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是获得了优先受偿的特权。

    第二,那套复式房一直没有被法院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廖文昌是有权将房产作转手处分的。

    所以,对于转手房产所得的310万元,他既可以用于偿还9家债权公司的债务,也可以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且无论偿还给谁,都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是故意对抗执行。

    以上观点,肯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霍秉心早料到辩护律师会有这番说辞,也早想好了怎么应对,他问廖文昌:“既然这样的话,那我想请被告人明确地告诉法庭,你用转手房产所得的那笔差价偿还了谁的债务?债务是怎么形成的?数额是多少?有没有债务凭证?”

    廖文昌向霍秉心瞥了一眼:“这些问题我必须回答吗?”

    “没错,必须回答。”霍秉心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说。

    见廖文昌不愿配合,秦怀远说:“被告人廖文昌,公诉人是在依法向你讯问,而且讯问的问题有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所以,你必须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合议庭将不予采信。你听清楚了吗?”

    这时,只见廖文昌把头转向罗小川。罗小川看了廖文昌一眼,接着,轻轻点了点头。

    这个短暂而微妙的动作被陈默雷捕捉到了:点头?这是什么意思?难道他们有什么事早就商议好了?

    本来,按照陈默雷的预测,廖文昌在法庭上应该还是原先的那套说辞,:“尊敬的合议庭,在知道这件事之后,我曾经找过谷少康,并从谷少康那里得到了借条的复印件。

    借条上清楚地载明,廖文昌于2015年4月21日向谷少康借款1000万元,月息2分,借期2年。

    这份借条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前面所说的话都真的,也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不是在故意逃避执行。

    现提交借条复印件一份,请法合议庭查证。”说着,从档案袋里取出借条复印件交给法警。

    在听到借条后,所有人都吃了一惊,见罗小川拿出借条复印件,旁听席人甚至有人伸着脖子想看看上面到底是怎么写的。

    法警将借条复印件交给合议庭。

    合议庭看过之后,又交给法警,让公诉人质证。

    借条复印件传到林刚手里时,他说:“我们认为这份借条及其复印件都是伪造的,因为它不合常理。

    如果事情真像被告人所说的那样,他欠了谷少康1000万,那他在偿还谷少康310万后,应该减去已经偿还的数额,再打一份新借条,把原先的旧借条换回来才对,这是一般人都能想到的。

    但是,这份借条却仍然是旧借条,上面的欠款数额也仍然是1000万,这显然说不通。”

    秦怀远问廖文昌:“被告人,你有什么解释吗?”

    “是这样的。”罗小川又一次抢过话来说:“按照我的当事人和谷少康的约定,1000万借款的借期是2年,月息是2分。

    现在已经过去了2年多,利息已经超过了480万,也就是说,单单是拖欠的利息就已经超出了我的当事人这次偿还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更换借条了。所以,谷少康只是给我的当事人打了张收到条。

    那张收到条现在还在我的当事人家里,我们申请庭后提交。

    在这里,我需要替我的当事人廖文昌说明一点,那张收到条是近期才补的,这是因为这两年他一直在外面躲债,没有回东州,所以一直没有机会找谷少康打收到条,直到前不久廖文昌被公安机关抓回东州,廖文昌的爱人信丽丽也跟着回到东州,廖文昌这才让信丽丽找谷少康补了收到条。

    另外,如果公诉人对借条也有异议的话,我们可以申请让谷少康出庭作证。”

    听了罗小川的解释,林刚意识到自己犯了个数学上的低级错误,脸色上有些难堪。

    秦怀远把头转向公诉席,问:“公诉人,你们是什么意见?”

    霍秉心跟林刚简单商量了两句,说:“我们同意申请谷少康出庭作证。”

    秦怀远和徐天成、戴杰商议了一下,然后代表合议庭宣布:“鉴于本案出现新的情况,为了查明案情,同意被告人一方的申请。庭后,法庭会向谷少康送达出庭通知书。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说完,咚的敲了一下法槌。

    休庭之后,旁听席的人没有立即离开,议论还在继续。

    陈默雷没有心思参加议论,刚听到谷少康这三个字时,他就生出一种不祥的预感。

    虽然他跟谷少康只打过几次交道,但他已经摸清了这个人的品行。此人面相随和,实际上却是个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人,尤其喜欢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有人说,谷少康表面上是放贷,实际上干的是坑蒙拐骗的勾当。

    这些年来,谷少康的名字在法院干警的耳朵里早就臭了街了,按照此人行事风格,难保不会收了廖文昌的好处出庭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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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拒执犯罪(三)[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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