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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七)[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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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谷少康长期从事民间放贷,这种行业收益很高,但风险也很高,放出去的钱是有可能收不回来的。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他只能选择在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身上寻找平衡,也就是在主张利息的时候,能不让步就不让步的。

    对于这一点,我在开庭前曾做过调查。在东州法院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我查阅了涉及谷少康的10份判决书和3份调解书,在这些文书当中,谷少康在主张利息的问题上没有作出一点让步,哪怕是几百几千的利息。

    试想一下,连这点蝇头小利谷少康都看在眼里,更何况是这10万元的好处费呢?如果可以的话,他当然是能赚就赚。”

    他稍稍顿了一下,继续说:“刚才公诉人提到了法律风险,那我再说说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不可否认,帮助他人隐匿财产的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但风险也有大小之分。

    谷少康在答应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之前,自然也会评估其中的风险,而他之所以敢于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就是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小。

    首先,隐匿财产的行为必然是具有隐蔽性的,一般来说,查清这种事的难度都相当大。

    其次,谷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条件。作为东州最大的放贷户,他必然有很多的资金流动需要通过银行交易的方式来完成,执行干警就是怀疑到谷少康身上,谷少康也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点谷少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承认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高的,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

    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也没有提供录像,仅凭原有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我想,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也很难被查出来,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

    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帮他隐匿财产。

    我想,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

    听完罗小川的分析,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来要辩论的是,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性。

    在这个问题上,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而已。

    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他说:“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当日在店铺内,被告人不仅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还挥动菜刀,这绝不是吓唬,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执行!”

    “不,我这不是牵强附会,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根据的。”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自然是有道理的。

    不错,从被告人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

    公诉人得出这种推断,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

    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从目的去解释行为,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种结论。”

    说完,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被告人,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

    “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廖文昌回答说:“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当时,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那你动用菜刀的时候,想过要砍死或砍伤那些找上门的执行干警吗?”罗小川继续问。

    廖文昌摇了摇头,说:“没有。我当时就是想把他们赶走,不让他们发现那300万元现金。”

    罗小川满意地点了点头:“好,下面继续我的分析。

    被告人返回齐江市的店铺时,300万元的现金还放在轿车的后备箱里,没来得及转移,这个时候,执行干警赶到了。

    毫无疑问,被告人当时想的,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万元的现金,而要保住那笔现金,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就是把执行干警赶走。

    当然,被告人不会傻到上来就驱赶执行干警的地步,因为这样做反而会适得其反,加重执行干警对被告人的怀疑,更何况执行干警还是一路跟踪被告人到的齐江,如果怀疑的话,自然也不会放过他当时驾驶的那辆雪佛兰轿车。

    所以,被告人要赶走执行干警,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而这个时机就是执行干警要扣押店内防盗门的时候。

    我刚刚提到过,被告人赶走执行干警的目的,是想保住后备箱里的那300万元现金。我们从这个目的出发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被告人当时动用菜刀的行为其实只是在想吓走执行干警。

    另外,从法庭调查阶段播放的执法录像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只是把执行干警赶出了门店,没有继续追出门去,也没有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而且,在一名执行干警返回门店取回落下的卷宗时,被告人也没有出来追出来,而是把卷宗还给了执行干警。

    从这些细节都可以看得出来,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保持着克制,没有也没打算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动用菜刀的行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罗小川的这番辩词让陈默雷又是一惊,不过这倒也让他彻底看清了罗小川的战术,那就是有证据就打证据牌,没有有证据,就想法设法把水搅浑,水被搅得越浑,就越是事实不清,对他就越是有利。

    罗小川如此不遗余力地为廖文昌辩护,看来,他是把这次诉讼代理当做他最后的绝响了。

    平心而论,这是林刚第一次遇到这么能言善辩的辩护人。不过,他“渤海市优秀检察官”的名头可不是白来的,不等罗小川发表完辩护意见,他就已经想到如何应对了。

    “辩护人刚才的意见可以称得上一篇长篇大论呀。”林刚忍不住感慨了一句,然后问罗小川:“请问辩护人,对于你所说的吓唬这个词,应该怎样理解呢?”

    罗小川一时想不出合适的解释,便说:“没什么,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喽。”

    “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又该怎样理解呢?”林刚又问。

    罗小川愣了一下,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好。

    林刚看了一眼罗小川,继续说:“吓唬这个词并是不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他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吓唬是什么含义呢?

    按照字面解释,这个词通常应该理解为一般性的使人害怕或者是虚张声势,而且不会升级到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的程度。

    如果硬要用法律语言解释的话,只能解释为轻微程度的威胁。而对于什么是轻微程度的威胁,普通人都是有基本的判断的。

    执法录像显示,被告人驱赶执行干警时,面露凶相,语言极具威胁性,而他手里的菜刀距离执行干警的距离最短的时候,也只有十厘米左右。

    我们都知道,菜刀的刀刃是非常锋利的,而挥舞菜刀的行为本身也有很高的危险性,就算你没有伤人的故意,也难保不会伤到别人。

    我想,在当时那种情景下,别说是执行干警,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感到害怕,都会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毫无疑问,这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是有明显区别的。

    另外,我们从录像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店铺内有很多物品,有椅子、有水杯、有烟灰缸……可是这些东西被告人都没选择,反而偏偏选择了距离最远而且最具危险性的菜刀,并以此相威胁,相比之下,这能说是普通的吓唬吗?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就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吓唬。

    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没有追出店铺,不是因为他保持着克制,而是他抗拒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已经没有必要再追出去了。”

    他顿了一下,继续说:“还有,辩护人刚才所说的用目的解释行为的方法,我并不认同。

    目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看不见也摸不着,要通过语言或者肢体行为才能表达出来。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测一个人的目的。

    但如果用目的去解释行为的话,就会任由犯罪嫌疑人自说自话,只要他能找出一个像样的借口,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了,这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车主把摩托车放在路边,忘了拔掉钥匙,一个小偷看到了,过去偷摩托车,这个时候刚巧车主来了,小偷完全可以说他是怕摩托车被人偷走,他只是想帮车主临时照看一下。

    如果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话,那这个小偷不仅没有犯罪,反倒成了好人了。我想请问辩护人,对于小偷这种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说法,你能接受吗?”

    罗小川自知理亏,只好说:“我只是表达一下我的个人意见,最终的量刑还是要交给合议庭决定。”

    林刚本来“回敬”他一句,但考虑到自己的身份,想想还是算了。

    几经波折之后,庭审终于来到最后环节。

    秦怀远对廖文昌说:“被告人廖文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廖文昌低着头不说话,秦怀远又问了一边,他才有气无力地说了两个字:“没有。”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两名法警上前押解廖文昌离开法庭。

    在走出被告人席的那一刻,廖文昌下意识地朝旁听席看了一眼,这一眼正好看到了陈默雷,而陈默雷也正在看着他。

    四目相对,各种滋味如同百感交集,一时无法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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