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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7章 篡班夺权[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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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欢在慑服了扬州众将后,立刻对各部进行重新整编,他将所有步军和失去战马的骑兵编成了六个千人队,骑军按照轻、重骑兵分别编成了十个千人队,其中重骑兵只有三个千人队,显见在前次的作战中重骑兵损失最为惨重,编余者划归怯薛军,由此除去伤病得兵将共计一万七千余人。
在对各千户进行混编的同时,脱欢又以作战不利为由撤换了部分军官,而空缺则皆有他的怯薛军中选派。而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他身边随侍的执事们,包括火儿赤(佩弓矢者)、云都赤(带刀者)、昔宝赤(鹰人)、宝儿赤(厨师)等,都位居千户,那些侍从也很多接任百户。
马绍大概估算了一下,新编的十六个千户,其中脱欢的亲信就占据了十个,如此便将扬州的军权牢牢的控制在手中。而这么大的人事变动,居然没有引发动乱,各部都在极为平静的情况下接受了改编,并遵照王命前往各处布防。
马绍对军权能够平稳过渡十分欣慰。他在朝中多年,自然清楚怯薛军成员皆是由大汗亲自挑选,他们必须忠诚地为他服务,不辜负他对他们的信任,且有着严格的军纪。但同时他们也享有非同一般的特权,一个普通的怯薛军人的地位甚至高于千户官,这也广为蒙古兵将接受,他们到任自然不会引发抵触情绪。
至于这些赴任的怯薛兵将的能力,马绍虽然不能完全认同,但也不敢小视。能够入选怯薛的人皆是贵族和那颜子弟,其中蒙古那颜的子弟在人质中最高贵。而那颜对大汗和诸王处于绝对从属的地位,高级那颜还参与选举大汗、商议国策和掌管国政,这些人质便是怯薛军的天然成员。
那颜也是蒙古的既得利益阶层,他们通过赏赐和战争中的掳掠,拥有大量的牲畜、财物和奴隶。建立特殊功勋的那颜,还被授与种种特权,可以说那颜阶级是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统治的支柱,所以能够入选怯薛的那颜子弟同样不是简单人物。
且不说他们自幼接受骑射等作战技巧的教育,也往往是家族中的优秀者,甚至是作为家族世袭爵位的人选来培养,有过陪伴父兄领兵作战的经历。而能够入怯薛为质,他们会将此作为无上的荣誉,同时也是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因为朝廷中重要官员多由怯薛出身的人充任。
如果这个时候,马绍还对脱欢的所为能够容忍,甚至为其的杀伐果断点个赞,可接下来的事情就已经冲击到他的道德底线了。脱欢在整肃完军纪后,并没有宣布退堂,而是颁布了一系列的命令。
首先下令征调杭州城内所有官员、贵族及商贾豪门所豢养的私兵,限明日卯时前携带兵器、马匹及十日粮草到南门校场接受点集。有故意隐瞒、拖延,或者届时不到者,立即抄没家产,男丁一律充军,女眷充为官伎、或入营中为奴。
接着下令凡是城中家产折合元治钞五十锭以上者,要捐纳家产三成作为赏军之资,限三日之内自行运到王府,领取凭证;即日起所有粮商将粮食封存,由府衙遣人按时定量售卖,有私藏者一律处斩,家产尽数抄没,男丁充军。
再一道命令便是签征丁壮,这个便比较复杂了。而马绍也感觉到自己之所以签征失败,还是考虑的太过简单了,以至于无从下手。而脱欢在这方面明显要有经验的多,针对不同的户别加以区别。
以马绍所知,元朝的户籍制度,可谓囊括了百家,显得尤为复杂。元廷把全国居民按照不同职业以及其他某些条件划分成若干户计,统称诸色户计。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有所不同,隶属和管理系统也不尽相同,而且一经入籍,就不许随意更动,往往世代相守。诸色户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户。军户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存亡,在诸色户计中尤其受到元朝政府的重视。按蒙古、探马赤、汉、新附诸军之分,军户也有蒙古、探马赤、汉、新附军等名目户称。留在漠北的蒙古人除了以驿站系统当役的人户外,基本上仍按万户、千户的编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屯聚牧养,一般一有战事就从他们中间起军出征。至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绝大部分以军户著籍,这就是蒙古军户。每一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数,依军事需要和军户的丁力等具体情况而定。
站户,在站赤系统服役的人户。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内免税,四顷以外依例课税。蒙古牧民要提供对驿站的一切负担,其中包括对驿站所应负的一切劳役,供过往使臣的饮食,提供交通运输所需要的站马、铺马和车、牛等等。
匠户,为国家和皇室从事各种工艺造作的人户。他们须缴纳地税,也负担杂泛差役;灶户,在国家经营管理下以煎盐为生的人户,又称盐户、亭户。按国家规定的数量缴纳额盐,支取工本钞或口粮,严禁私卖盐货,其他赋役得到宽免或优待。
僧、道、等宗教职业者他们各有专门户籍。在其占有的土地中,凡属皇帝赏赐和元初旧产的,均能免税。续置土田尚须验地科征,享受免役权;儒户是指读书授徒的儒生,他们亦分别著入专门户籍,也要负担杂泛差役。此外还有打捕户、鹰房户等专门为皇室猎兽以及捕养行猎时所用鹰隼等动物的人户,规定必须送纳皮货和野味,以代应缴纳的丝料和包银。
民户,则是一般的种田户,包括诸投下种田户、皇室和诸王妃子的从嫁民户,隶属寺院的永业户等。对北方民户征收丁税和科差;对南方民户征两税,均须负杂泛差役。此外还有百工、技艺、医、运粮水手、香莎糯米、财赋、火佃、舶商、驱奴、绵马、采珠、养老、乐、织、娼、淘金、钞等户。
本朝以年满十五岁至七十岁为成丁,脱欢令军户和站户凡成丁皆在签征之列,加入其所属千户,参与守城作战;其它诸色户除免役户外,成丁皆在征调之列,居城关应征者以坊里为界,以坊司里正为百夫长,社长为十夫长。居村社者则以各乡长为百夫长,都头为十夫长。
脱欢令被签征者于明日午时前自带工具和粮食到府衙接受点集,由有司按照籍册点验,参与修筑城防、搬运物资、修造守城器具,并在危急时刻参与战斗。人数不足者可与附近村落相并为一社。地远人稀处,难以相并的虽不满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许三村、五村合并为一社。但若是一坊延误则则斩里正,一社延误则斩社长,抗拒签征者则满坊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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