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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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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首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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